关于行政许可撤销与撤回之间的差异,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二者适用的场景有所不同。
行政许可撤销是针对行政机构或其雇员、被授权人在决策过程中出现过失或不当行为而采取的措施;
而行政许可撤回则专门适用于两个特定情境:
一个是行政许可所依赖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发生了修订或废止,另一个是准许行政许可的客观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
其次,二者的追溯效力也存在显著差别。
当实施行政许可撤回时,该项行政许可将自撤回之时起失去效力,且不具备任何追溯性。
然而,如果对行政许可进行撤销处理,那么该行政许可自始至终都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