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作为一种特定法律制度,虽然具有宽大处理及解脱自由的特点,但是否能获得减刑,也是待定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罪犯在缓刑期间若能积极履行监督义务,接受良好的教育改造措施,并具备深刻反省和改良的决心,或者展现明确的立功表现,那么他们就有可能得到减刑的机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减刑是一项具备严格条件限制的权利,仅限于那些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犯罪人员。
具体而言,这些罪犯在被审判后的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各方面的监规制度,全身心地投入到教育改造过程中,真诚悔悟自己的错误行为,或者积极表现出上述六个方面中的任意一个重大立功情形,才有权申请获得减刑:
1.成功阻止同犯实施重大犯罪活动,防止其行为对社会造成更为严重的危害;
2.对于关押场所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进行主动揭发,并且经过严密验证其真实性后,得到了司法机构的认可;
3.具备创新思维,独立完成高质量的发明创造,或者在技术改革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4.在突发自然灾害面前表现出了非凡的勇气与牺牲精神,勇敢舍命救助他人,保全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解重大事故的过程中,表现得异常出色,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做出了巨大贡献;
6.对国家和整个社会产生了其他重要的正面影响,做出了其他超出寻常的重大贡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