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合同某一方当事人擅自制定的旨在规避法定责任、减轻或免除其自身应尽义务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则可被视为霸王合同。
霸王条款不仅严重侵犯了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失衡,性状呈现出明显的不公平。
此类条款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