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规定,为保障债务的如期履行,债务人或第三者可将其动产出质至债权人处作为保证,若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到期债务,亦或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况下,债权人便有权利对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只要是法律允许的、符合条件的质押物,都能够予以接受。
而对于抵押公司来说,同样倾向于接纳此类资产进行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