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及债务中的抵押资源,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首先是抵押人自有财产,如房屋或其他地上固定物件;
其次为抵押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以及其他相关财产;
第三则是抵押人依法拥有所有权,且能够自主进行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件;
第四项同类情况则涉及国有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相关财产的自主处置;
此外,抵押人还可以将上述所有财产与货品一同进行抵押处理。
值得强调的是,抵押人需获得发包方的明确同意才能对诸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之类的荒地土地使用权实施抵押处理。《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