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信用卡卡债的负担问题,我们可以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分析。
通常而言,卡债可能会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
信用卡债务乃由夫妻中的一方用于支持家庭的日常运作或是共同经营的机构,那么这类
债务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债务,并且双方都应对此债务在夫妻合法共有资产的范围内负有偿付义务;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所提到的“
夫妻共同债务”,倘若未参与借贷的非
债务人认为此类债务并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其次,倘若某位丈夫或妻子在婚姻关系确立之前就已经背负了信用卡债务,那么这显然是他们个人的债务,另一方并不承担相应的还本付息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如若
债权人能够证实此类债务确实被投入到了婚后共同生活之中,那么另作别论;
第三,如若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的资产分配及所有权有所明确规定,那便是各自资产属各自所有,对应的债务也各自承担的话,那么在此种情形下,一方所负担的卡债则无需另一方承担还款义务(前提条件是债权人事先知晓该项约定);
再者,假设一方在婚后以自己的名义背负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债务,该等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
共同财产而形成,那便属于共同债务,这里的
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
紧接着,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婚后以其自身名义所背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外债是为了满足双方共同的消费需求,那便同样属于共同债款,在这种状况下,举证责任亦由债权人担责;
此外,假如夫妻双方在婚后以各自名义背负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债务,这些债务转化成
夫妻共同财产,那便被纳入共同债务范畴,在这种情景中,举证责任依然在债权人身上;
最后,对于企业经营者所背负用于经营事业的巨额负债,尽管它们可能会形成夫妻双方共同的财产,但按照新的规定,其配偶具体承担的风险程度并不会因此明显降低。《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