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拆迁个人的具体状况和相应的拆迁政策,需要进行深入分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清晰叙述,拆迁给予补偿的方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即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货币与产权置换综合执行的方式。
在遇到相关条件符合时,如果拆迁政策明确允许被拆迁者自由选择任何一种补偿模式,那么我们就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详细的规划决策。
例如,如果原有的房屋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且通过拆迁获得的一至两套房屋所代表的价值不足以覆盖损失,在此情形中,拆迁方往往会提供金钱作为额外的补偿。
同时,需要注意到是,如果拆迁政策明确规定唯有产权置换这一种补偿方式可行,那么可能就无法获取到额外的现金补偿,甚至仅能得到货币补偿而无法实现房屋分配的目标。
然而无论是何种情况,对于拆迁赔偿问题均须遵守法律所赋予的规则,若发现拆迁方存在侵犯个人权益的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一般而言,拆迁过程中通常都会配套提供安置住房并伴随一定金额的货币补偿抚恤措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