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及土地申请审批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或省级民族地区自治区级行政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决策批准的用地批复文件;
地市级或县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转发经国家或省级政府机构决策批准的用地文件;
在履行征地报批流程前,涉及到的告知书以及其它与做出批准决定相符合的程序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在征地批复下达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相关资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