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负责涵盖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及加工承揽合同等领域,缘于这些合同通常会涉及到财产的占据与处置问题。
而留置权则定义为债权人以正当方式获得对债务人财物的占有,当由此引发的债权未能被全额清偿之前,有权将这些财物加以扣押或留置;
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得到全面清偿,便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变卖,且要从中优先获取全部赔偿款。《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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