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单遭受到
刑事拘留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
案底。
所谓
刑事案底,即判定为有罪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个人信息、
犯罪事件详细情节、审理流程记录以及裁决结果等构成的特定档案资料。
在
刑事诉讼范畴内,
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直辖案件进行
立案侦查期间,面临法定紧迫状况时,针对现阶段罪犯或重大嫌犯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性质的
强制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并非
刑事惩罚手段,仅属侦查工作范畴内的一项强制措施,故此并无案底之说。
唯有在遭受刑事惩罚后方可建
立案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