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七十二条所述,当夫妇在处理共同财产中所包含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或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分配存在困难,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而在第七十三条中,对于涉及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的问题,如果另一方并非该公司的股东,则应按照如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首先,如果夫妻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将出资额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且得到了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同时其他股东也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该股东的配偶便可成为该公司的新任股东;
其次,如果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及转让价格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但其他股东中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人反对转让,但又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