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我们并不建议在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期间便贸然对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除非出现以下两种特殊情形:
首先,当婚姻中的其中一方,也即法定的抚养义务人,由于患有严重疾病而亟需接受医疗救治,但此时另一方却出于种种原因,未能达成共识并支付其所需的相关医疗费用;
其次,若在婚姻生活中,某一方存在如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甚至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行为,从而给夫妻共同财产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和损失,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才有可能考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