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若因交通事故而令除机动车之外的其他用品遭受损失,则责任当事人需承担对此类损失的相应补偿责任,若当事人已购买商业保险,此种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应由保险公司在特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承担;
当赔偿金额超过该限额时,其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义务仍应由责任当事人依法承担。
另外,关于赔偿款额的具体数额,当事人可选择通过友好协商或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评估和确认。《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