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解除合同须遵循如下准则之一:
首先,应符合当事人在合约当中所明示的可撤销合同条款。
其次,若存在以下法定可撤销合同情形时,方可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践行合约宗旨;
(2)在合约履行期行将届满之际,任一方已通过明确表示或展示自身行为方式暗示其可能不履行主要义务;
(3)一方当事人延误履行主要义务,受到催促后,其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执行;
(4)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致合约宗旨无法实现;
(5)由法律规定的其他可撤销合同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