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仅在涉及到对人身权益构成威胁并且所产生的后果极其恶劣的情况下以及以非合法或侵犯社会公众利益及违背社会公德原则的手段来侵犯个人人益并且同样造成了严重影响的情境中得以适用。
具体来说,无论何种类型的侵权行为,只要它扰乱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以及监护权等重要权利并带来了严峻的后果,当事人都有权要求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同样地,对于通过非法或违背社会公益和社会道德的途径侵犯诸如隐私权、逝者的人格利益等人格权益的行为,也应成为法律明确认可的受害方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权利;
而当那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遭到永久性的毁灭或是严重受损时,其持有者也有资格依法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