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为谋求非法占有的利益,运用各种手段伪造、制造已经过期的或失去效力的信用卡,或是未经合法授权而擅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故意透支消费,从而骗取大量公共或私人财产的严重犯罪行为。
本罪的具体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行为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2、行为人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3、行为人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4、行为人未经授权而擅自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
这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法益主要涉及到公共财产所有权、银行金融管理制度以及商业经营管理制度三大领域。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这两种情况下,受害者不仅包括了被冒用身份证明的自然人,而且当银行等金融机构向这些被冒用身份的自然人催收欠款时,他们有权以自身身份信息被冒用为理由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调查,并以此来免除其因身份信息被冒用而产生的还款责任。
此外,当行为人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或故意透支消费的行为构成犯罪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及时制止行为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