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受到刑事拘留这一行为本身并未产生案底。
所谓刑事案底乃是从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后,被判定为有罪之人的个人资料、犯罪行为的详细描述、审判流程记录以及最终裁决结果等相关内容的完整档案。
而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拘留系由公安机构和人民检察院针对自身直接管辖的案件,在执行调查任务的过程中,当面临法定的紧急事项之时,对当前正在实施犯罪或存在重大犯罪嫌疑者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实体行动自由的强制性手段。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刑事拘留并不等于刑事处罚,它仅作为侦查阶段的一项强制手段发挥作用,因此并不涉及案底问题。
实际意义上的案底仅存在于被判处刑事处罚之后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