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若教师被判定为缓刑期间,他们将被迫离开其现有的职业岗位,即被取消公职身份。
然而,这一决策最终取决于教师所服务的教育机构的具体意见和规定。
2.依据我国现行的《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如果教师因政治权利被剥夺或故意犯罪而遭受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即使已经获得了该证书,也将失去其合法性。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教师被判处缓刑可能意味着他们需要离开公职岗位。
3.缓刑,又被称为暂缓量刑或缓量刑,它是指对于那些触犯刑法,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已经构成犯罪且应当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宣告其定罪,但暂时不对其进行量刑,而是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对罪犯进行全面的考察,然后根据罪犯在考验期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的刑罚。《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