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并无实际接触的情况下产生的交通事故中,是否须要承担相关责任的决定关键在于驾驶行为与事故引发的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关联。
当行驶于公路之上的汽车所实施的驾驶活动对他人或自身构成潜在风险之时,驾驶员为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而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由此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出现,那么应当由引发险情的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法》第二十一条
【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