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合同出现无效的情况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主债权债务合同本身存在着无效的问题;
其次是保证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再次是保证合同的内容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最后就是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存在着恶意串通的行为,这种行为损及到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保证合同被视为是主债务债权务合同的从属合同。
当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时,保证合同也将自动失效,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
同时,根据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任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无效的,除非这些强制性规定并不会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
此外,任何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最后,根据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存在着恶意串通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同样是无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