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政拘留与司法执行阶段的人员,其亲属享有权利预约探访时间,确保一切按照拘留所的规定进行。
至于处于刑事拘留环节的人员,则无法与亲人相见。
根据国家层面的法律条文,当当事人被羁押进看守所后,并且在等待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之前,刑法诉讼法则明文规定,仅允许辩护律师进行会面活动,亲属、朋友等其他人士是不得随意与嫌疑人接触见面的。
另外,如果辩护律师持有执业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文件,以及委托人签字授权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那么他们有权利要求会见被羁押在监狱中的嫌犯或被告。
对于看守所的管理方,我们也强调了这一点,必须及时安排会面活动,最迟不能超过48个小时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