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具备合法性,可用于企业费用报销处理。
这类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税务部门规定,包括开票单位名称与报销申请人所在单位相一致、发票内容真实反映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各项项目填写精准无误等方面。
同时,发票上需要加盖对方单位清晰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且开具日期应界定在报销申请截至日期以内(不允许跨年度进行费用报销)。
满足上述要求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方可被确认为有效凭证,并予以报销。《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