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加工物资所应承担之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问题,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地分析:
依照相关税收法规,对于委托加工物资所应承担的增值税,若该物资被用于应缴增值税项目且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那么其进项税额便无需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而是应当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借方;
然而,如果该物资被用于非应缴增值税项目或者是免征增值税项目,亦或是未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的加工物资,那么其进项税额则必须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之中,也就是要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借方,并且不得予以抵扣。
同样依据税收法规,对于委托加工物资属于应税消费品的情况下,若该物资在回收之后将直接用于销售,那么代为扣除并交纳的消费税就应该被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的借方;
但若是该物资在回收之后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产品,并且符合规定可以抵扣的话,那么代为扣除并交纳的消费税就应该被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等到应交消费税的加工物资完成生产并销售之后,再抵扣其应缴纳的销售环节消费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