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导致受害人残疾时,赔偿金额的衡量标准是由伤残等级乘以上一年度该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再乘以赔偿年限所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赔偿年限设定为20年。
然而,当受害人年满60周岁之后,每增加1岁则补偿年限相应减少1年;
而对于年龄达到75周岁及以上者,其补偿年限则将按照最长达5年进行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