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害商标之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应为三年,自权利主体明确知晓或合理推断其应有权益可能遭受的损害及其责任承担责任人之时起起算;
若受侵害方已就此种维权行动向侵权方提出主张,则时效将从最终一次表达此类权益的诉求之日起开始计算;
反之,如商标注册人或与之有利害关联之人超过三年才提起诉讼,倘若侵权行为在启动诉讼之际仍然持续进行,且该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在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予以相应补偿,赔偿数额应自权利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起倒溯推算三年来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