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听说过商标恶意抢注吗?这主要是指,有人了解或应该了解某个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名字或者肖像等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或者还有其他一些特定因素的情况下,他们却依然申请注册这个商标。
那么这个“应该了解”到底怎么理解呢?这可能包括因为和这个人存在代理或是代表、买卖、合作、服务区域、或者其他的一些紧密联系,从而了解到这个人的商标信息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