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事务中,当某位人士捡到了他人遗失之物品时,他有义务将该物品归还给失主或交予相关的公安机关等有权管理机构。
这些管理机构在获取遗失物品后,既可选择向已知晓物品权属者发出尽快领取的通知,也可以选择自行发布关于物品的招领公示。
依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明文规定,拾得遗失物品之后,拾得人有责任毫不拖延地将其退还给失主,或者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同样,在第三百一十五条也有相应规制,即如果相关部门在接收到遗失物品后已经明确知晓失主的身份信息,他们就必须立刻通知失主来领取物品;
而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到遗失物品,他们亦须立即通过发布招领公示的方式协助失主找到失物。《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