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通常因为疏忽而未能按时还款的场景,信用卡拖欠则可以主要归纳为两个方面的情景:
首先即是无法足额偿还欠款,其次则涉及到不愿意偿还欠款的因素。
关于无法支付的情况下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一议题,我们需明确指出,并无此必要性,其唯一可能带来的影响仅在于个人信誉记录的污损,使得未来想要申请任何类型的借贷变得相对困难。
然而,我们应当避免将这种情况视为轻松的过关理由,因为即便因为经济状况导致无法按期偿还欠款,其势必导致违约金的产生和累积,且一旦经济条件允许,银行将立即找到本人,对我们的账户采取严格监控措施,简单明了地说,我们未来的收入将会在银行户头上停留不超过一天的时间。
至于不愿意偿还欠款所引发的问题,则已经上升至刑法层面。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下四种涉及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具体行为,将面临严重的刑事指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利用虚假身份证明骗取的信用卡;
(2)使用已失效的信用卡;
(3)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4)采用恶意透支方式,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越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经过发卡行不断催讨仍然不予偿付的行为。
而针对不同情况所判处的刑罚年限及罚金额度,也有着明确的划分:
(1)若债务金额在1万元至10万元之间,可判处5年内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至20万元不等;
(2)如果债务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之间,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可判定为5年至10年间的监禁,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不等;《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