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迅速挂失。
无论您是通过何种途径得知自己的信用卡遭到了异常消费或欺诈消费,首要且至关重要的步骤就是无疑地拨打银行的客户服务热线立即进行挂失。
当务之急是挂失,因为这样便可以为您享受银行所提供的失卡保障等相关服务。
2.当场对持卡机器上的账目进行核实。
在完成了挂失之后,反而并不需要立刻进行卡片补充,可以选择就近持卡机器查询账户余额信息。
这个动作不仅能够帮助您了解自身的信用卡账号的余额状况,而且对于后期的案件处理来说,也是极其有利的证据。
银行会可以调出您在此处查询的操作记录及影像资料,以证明您当时并未身处在犯罪现场,并且信用卡确实一直都在您的手中。
3.向银行索取必要的关键资料。
寻找并寻找一个具备传真的地方,然后使用它来拨打银行客户服务部的新电话,向他们请求他们协助您传递两份至关重要的文件——分别是“账务查询声明书”以及“非本人交易附加说明书”。
4.向警方报案。
一般的民警办公室可能由于不知情而无法进行立案,甚至可能出现互相推诿的情况。
建议您直接去距离您申请申请该信用卡的城市最近的警察分局进行报案。
如果您无法明确其归属的派出所辖区,亦可直接联系银行客户服务部门查找其所在地。
报警的主要目的在于在银行对您的拒付申请流程当中增加更多的证据支持,从而提高拒付申请成功的几率。《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