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破裂后,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权以及相应的抚养费用支付等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
抚养费乃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享有的法定扶助义务,涵盖了教育、生活、医疗及其他可能的必要开销。
在这种情况下,若子女在离婚后被一方单独抚养,那么另一方必须承担部分乃至全部的抚养费用。
至于具体费用的金额与支付时间,应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共识;
若未能取得统一意见,则应交由地方审判机关根据特定法规予以裁决。
对于确实需要增加抚养费用的情况,法律赋予子女及其父母通过司法途径向法庭主张该权利。
最为常见的两种情况包括:
随着各类物价持续攀升,以及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原有抚养数额已无法应对未来几年的日常开支需求,并严重削弱了儿童当前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另外,倘若子女因此走上求学之路或是因病患而产生额外费用支出,这些都很可能已经超出原定抚养数额的预估范围。
具体的抚养费支付标准如下:
对于拥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父母而言,他们需按照其每月总收入的约20%至30%的比例支付抚养费;
如若没有固定收入,则需参照当年度总收入数据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来进行测算;
而在一些具有特别情况的案例中,抚养费支付标准甚至可能需要进行调整以适应现实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