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被征用土地者的权益,必须给予他们公平且合情合理的赔偿。
同时,也要保证他们在接受征地后,其原有生活水准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甚至可以更上层楼,实现长久的生计无忧。
征地的补偿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款、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款以及农作物的补偿款。
具体的补偿标准和金额,都将由市、县级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过严格审批后,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
在计算土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时(这是决定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款的重要依据),我们会参考当地统计部门审核通过的最基础单位的年度统计报告,以及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作为参考。
如果按照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款仍然无法让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平,那么我们还可以适当提高安置补助款的数额。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我们会全面考虑到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位优势、土地供需关系、人口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
并且,我们会至少每隔三年对区片综合地价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和社会需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