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经营过程中的租赁厂房遭遇拆迁之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向被征收人提供如下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导致的搬迁与临时安置所需补偿;
(3)由于征收而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值得关注的是,市政府或县级政府应对此设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措施,以期为被征收人带来实际的帮助与激励。
若厂房存在自建部分,则补偿范围将不仅限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还应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反之,若厂房不存在自建部分,则仅能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赔偿金额的计算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对于因征收房屋所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其数额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经济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多重因素综合确定。
具体的实施细则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签订合同时,请务必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与负责拆迁的机构签署正式合同;
2.明确列出赔偿款项的具体内容,并详细说明赔偿款支付的方式及其时间节点;
3.明确约定赔偿争议的解决途径。
《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