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限于受到刑事拘留之情形,通常并不会产生所谓的“案底”。
刑事案底,即法官经由法庭审理后,做出有罪裁决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资料及其违法行为等详细情况,以及审判过程及结果等相关记录的综合性档案。
至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拘留,则是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直接受理案件的调查过程中,遇到了法定且紧急的情况下,针对现行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人员所采取的暂时剥夺其合法权利和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本身并非刑事处罚,而是作为侦查阶段的一种极端手段而存在,这也就解释了为何它无法形成案底。
唯有那些经过法庭审理认定的确凿证据,且被判决有罪之后的刑事处罚,方能直接导致留存案底的状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