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性私人养殖猪只是可行的。
我国对于这一行为并无任何形式的约束性规定,只要饲养规模有限、可自行处理废料且不对周边环境产生明显影响便无需办理相关报备手续。
然而,当养殖的猪量超出正常范围时,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养殖场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注册申请,以获得畜禽标识代码,以表明其合法化身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四)有与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