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机构为全体股东。
在以下条件下,股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首先,当董事会成员数量低于法定或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
其次,公司累积亏损已达到实收资本总额的三分之一;
最后,单个股东或所有持股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10%的股东集体提出请求时,这些情形均可导致股东要求启动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
《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