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进行工程结算时,将实际达到的完成量与投标单价相乘后予以结算;
若存在因工程量变化幅度超出一定范围而需要对投标单价进行调整的情况,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来执行。
2.在工程结算环节中,未被列入清单的各部分工程量应被视作补充或额外工程项目,按照其实际尺寸进行结算。
3.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由发包方负责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
鉴于单价合同的核心特性为“清单单价涵盖一切”,工程量需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计算,因此承包商无需承担这方面的风险。
4.与此相反,对于总价合同来说,若工程量是根据承包商编制的施工图预算计算得出,则依据工程造价的基础理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诚信原则,承包商应当自行承担工程量估计误差或者遗漏等方面的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根据施工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辅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