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当事人请求进行鉴定程序,应于举证期间内向法庭提交申请。
对于需要鉴定之事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若未在法院专门划定的期限内无合理、合法之处由便拒绝提出鉴定申请;
或未按期缴纳鉴定所需费用或拒绝向法庭提供必要的材料,致使关于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依据鉴定结论进行明确判定,则应就此事实承担因举证无效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当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得到法庭许可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共同协商,确定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
若在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法庭进行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
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