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得以成立之际,需要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首先,投保人有明确的保险需求;
其次,保险公司必须表示同意承保这一需求;
最后,双方就保险合同的各项具体条款进行了充分且深入地讨论并达成共识。
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只要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过保险公司同意后便可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
此时,保险公司应以最快速的方式向投保人递交保险单或其他具备同等法律效应的保险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凭证应清楚载明双方当事方所协商达成的合约具体内容。
此外,除了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之外,还可通过其他书面形式来描述和记录合约内容。
根据相关法规,依法建立的保险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即刻具有法律效用。
对于合同的约束力,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有权附加条件或者设定期限。《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