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破产程序中,各种
权利和义务交织在一起,其中
破产债权尤为重要。
具体来说,破产债权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即破产宣告发生之前已经存在并没有任何形式
担保的
债务;
其次是那些在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后所形成的具有财产担保的债务;
第三种情况则是指在面临破产宣告时,尚未达到债务履行期限的相关款项;
最后,对于由于破产宣告而引发的各项经济合同被解除从而给其他合同方带来
经济损失的那部分债务也属于破产债权的范畴之内。《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
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