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这是因为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财产需要由破产管理人统一接管和管理,以实现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原有的保全措施是个别债权人针对特定财产采取的限制手段,若不解除,会阻碍破产管理人对全部财产的掌控,无法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2)破产申请受理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执行程序的目的是让个别债权人通过强制手段获得清偿,而破产程序要求对所有债权按法定顺序统一分配。若继续执行,会导致部分债权人抢先获得清偿,破坏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中止的执行程序并非完全终结,而是等待破产程序的后续进展。若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债务人仍有剩余财产,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若债务人财产已在破产程序中全部分配完毕,相关执行程序将依法终结。
提醒:
若作为债权人的执行程序因破产申请被中止,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参与财产分配;若作为债务人,需配合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不得干扰破产管理人接管财产的工作。
(一)若作为债权人,在得知债务人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应立即停止向原执行法院申请继续执行债务人财产的行为,避免因执行程序未依法中止而导致执行行为无效。
(二)若此前已对债务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在破产受理后,无需主动申请解除,相关法院会依据破产受理裁定自动解除保全。若发现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可向破产受理法院反映情况,请求协调处理。
(三)对于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但尚未完成的案件,执行法院会收到破产受理法院的通知,主动中止执行。债权人可将未实现的债权申报至破产受理法院,通过破产程序参与财产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内容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针对债务人财产已采取的保全措施需解除。这是为了让破产管理人能全面接管并管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避免财产被部分控制而阻碍后续统一处置。
同时,涉及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当暂停。若继续执行,部分债权人可能通过执行优先获得清偿,这会打破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会被统一评估、变价,之后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给所有债权人,确保大家都能得到公平的受偿机会。
结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这是因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需要进行统一管理和分配,以保障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若不解除保全措施或不中止执行程序,个别债权人可能通过执行程序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待破产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完成统一变价分配后,各债权人将按照法定清偿顺序获得公平受偿。如果在破产案件受理后遇到保全措施未解除或执行程序未中止的情况,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与债务人财产相关的保全措施必须解除,执行程序应当立即中止。这是破产程序公平受偿原则的核心体现,旨在通过统一管理债务人全部财产并进行分配,避免个别债权人借助保全或执行程序优先受偿,进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及时通知相关司法机构。破产受理法院应主动向采取保全措施或正在执行的法院发送破产受理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要求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并中止针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确保相关机构快速落实。
2.统一接管和管理财产。破产管理人需全面接管已解除保全及中止执行的债务人财产,梳理财产线索并建立详细清单,对财产进行集中管理,为后续的财产变价和分配工作做好准备。
3.按法定顺序公平分配。待财产变价工作完成后,管理人应依据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将变价所得财产公平分配给所有债权人,保障每个债权人在法定框架内获得应有的清偿份额,实现破产程序的公平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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