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如果出现了如下情形,依据我们国家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您可以主张并追求其缔约过失责任:
首先,通过假装订阅合同,从事带有恶意的磋商活动;
其次,在有意向参与的合同订立过程中隐匿与合同订立相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最后,还存在其他无视公平诚信原则的行为举止。
总的来说,针对缔约过失责任的索赔范围主要在于补偿您因失信行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损失,这应当严格限制在信赖利益损失的合理范畴内。
具体的计算方法虽然具有一定难度,但仍需根据个案的详细情况来进一步探析和分析。
然而,无论是哪类计算方式,都应该以由对方的缔约过失引发的实际损害金额作为参考标准,这其中可能包括订阅合同所需支付的成本费用,因为违反以前的盟约义务而遭受的权益损失,以及因为对方的过失导致的订约机遇丧失所带来的人生沉痛代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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