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企业需符合以下特定条件:
首先,须拥有两位及以上的合伙人。
若合伙人属自然人身份,则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应签订正式且规范的书面合伙协议;
再者,各合伙人需履行或已经实际支付各自的出资义务;
接着,要求有限合伙企业拥有自身独特的商号和生产经营场所;
最后,还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而在第十五条中明确指出,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标注“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