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均属合同终止之范畴,然其差异亦颇为显著,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两种行为在法律内涵上有所区别。
解除合同乃是指在合法生效之合同缔结之后,由于缔约之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发生转变,从而导致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失的一种法律程序。
而终止合同则主要体现为合同的履行已告终结,抑或是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经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使得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合同关系呈现出被动消亡的态势;
其次,两者在具体法律效力上亦有天壤之别。
终止合同仅能对未来尚待消灭的合同关系产生影响,无法追溯过去,因此也就不会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相反,解除合同能够使合同关系自过去起便发生解除之效用,具备扭转时间流逝的能力,因此对于业已履行完毕之合同内容将引发恢复原状之后果。《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