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刑事案件不可擅自解决或解决不当!刑事案件作为一种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秩序的事件,必须由具有法定权限和职责的机构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因此,涉及到刑事案件的相关事宜,不论是案件的调查取证、起诉审判还是民事赔偿等方面,皆不可私下处理与协商。
作为一个法治国家的公民,我们应该尊重并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关于民事赔偿的部分,可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进行处理和协商,即所谓“私了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决定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关键因素。
此外,任何形式的私了都需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同意和认可,否则将构成违法行事,同时还会带来深远且严重的不良后果。
犯罪分子非法获取的所有财物,包括赃款赃物等均应依法追究,并要求退回或赔偿给受害人;
而被害人被侵害的合法权益,亦需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和补偿。
此外,对于犯罪分子借以进行犯罪活动所使用的工具处女财产,无论是违禁物品还是正常财物,均应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任何人无权擅自处理。
而对于所有的罚没财物和罚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上缴国库,不得私自动用到非法定用途的地方。
另外请注意,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发现存在犯罪行为或是犯罪嫌疑人的事实,都有权力更有义务上报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进行举报。
同样地,被害人若遭受了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侵袭,也有权利向以上三级司法机构提交申诉或报警。《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