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下列三项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仅有签名而未加盖公章的合同将被视为具有有效性:
首先是行为人需要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律所赋予的行为能力;
其次,该行为发自于真实且明确的意志表示,即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再者,这种行为不能违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严苛性规定,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秩序以及良好风俗习惯。
需要指出的是,盖印章仅仅只是签署合同的一种形式,无论对方是否认同、是否实际执行或者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都可以视其为合同效力的充分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当双方当事人以制定含有标准化条款的书面合同方式进行交易时,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在各方当事人签署或加盖公章的那一刻起。《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