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若其所指向的客体为某法定或特定物品时,倘若此物品并不存在,那么这样的合同便被视为无效。
这是因为,当标的物不复存在时,合同的履行将变得毫无可能,因此,此类合同自然而然地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如果合同的核心内容在于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即便并未涉及到实质性的标的物,这类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