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被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主要目的,通过隐秘采取行动窃取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数额较大或者屡次进行此类行径的犯罪行为。
必须强调的是,信用卡诈骗罪与盗窃罪两者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故意的构成和产生时间存在明显区别。
对于盗窃罪而言,行为人必须清楚认识到自己正通过他人未知的秘密途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且这种犯罪故意只能在非法取得他人财物之前形成。
但是,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人,其主观恶性主要体现在故意层面,包括明确知晓相关规则限制及非法占有的意图。
其次,在犯罪的客观方面,二者也有着重大区别。
盗窃罪的作案手段多数情况下为秘密手段,然而,只有通过信用卡恶意透支这一表现方式才会引发信用卡诈骗罪。
这类犯罪行为共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在规定限额内透支,经过催收仍然不予还款;
另一类是在规定期限外透支,同样经过催收仍未表明态度。
最后,从犯罪对象来看,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都必须涉及到他人的财物,但只有在盗窃行为发生前,行为人才没有实际持有这些财物。
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场景中,信用卡成为了唯一独特的犯罪工具,这也是该罪名特有的特征之一。
进一步来说,无论是盗窃犯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犯罪,只要行为人在行为实施后主动归还所得,都会构成犯罪行为。
然而,盗窃罪中主动退赃的行为,仅仅只可以作为量刑中的一个参考因素,无法改变其犯罪性质。
除此以外,两种犯罪的主体条件也大相径庭。
盗窃罪的主体为普通自然人,只要达到16岁以上并具有完整刑事责任能力,就能够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信用卡诈骗罪的限定范围非常狭窄,仅适用于合法持卡人,通过欺诈手段领取信用卡的人员以及未经正常申请程序,却通过如借用、捡拾、收购、偷盗、抢劫等非正当渠道持有信用卡的人士,都无法成为恶意透支罪的主体。《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