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存在以下情况导致不受理申请:
首先,经过刑法的审查期之后,相关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究时效;
其次,被告人已经去世或者出现了失踪状态;
第三,涉及的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查明其具体下落;
此外还有情节恶劣的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内;
紧接着就是自诉人在撤回诉讼请求之后,就同一桩事件又再次提出诉讼请求,需要注意的是,仅仅因为证据不足而撤回起诉的情况可以优先考虑受理。
另外,即使经由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和解结案,后续自诉人若对该结果存在异议,依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同一桩事情再次提起刑事自诉。
较之于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对同一桩事情再度提出刑事自诉的也符合上述受理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