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若行为主体未能成功解救被绑架儿童并导致其生殖功能残疾、死亡、精神错乱等不可逆转的伤害后果;
或者由于行为人的不作为导致被害儿童在后续过程中被转移、隐藏、转卖,使得救援工作难度剧增无法及时解救;
或者行为人存在持续3次以上未对被拐卖儿童进行解救的不良行为记录;
又或者是此类行为已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那么这些情况都将被视为不解救被绑架儿童罪的立案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三十一)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