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离婚协议书可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拟定。
2、离婚协议中应明确载明双方均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愿及关于共同子女的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以及债务清偿方案等事项达成一致的决策。
3、自婚姻登记机构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满三十日以内,若有任意一方对于离婚事宜持反对态度,皆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撤回该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